(八)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补助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区市现有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应向小微企业倾斜,适当降低规模门槛,加大扶持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比例,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小微企业。各区市也应相应设立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项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
(九)认真落实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落实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指导小微企业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归集,简化申报流程、扩大受益群体,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实行免征、减征政策。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期间,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加强对小微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其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小微企业生产的新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市财政局)
三、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和载体
(十一)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鼓励区市规划建设小微企业产业园,在重点工业集聚区和工业功能区专门划出一定范围,建设配套小微企业生产基地,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旧村改造,应当规划预留工业用地,采用建设标准厂房租售形式发展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区市要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吸引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入驻发展。(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