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政府增信资金补充机制,扩大低息统借统还贷款平台贷款规模。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有针对性地帮助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行业协会、工业园区及中介机构等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四)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创新融资租赁业务,解决企业“缺抵押”贷款难问题。建立融资租赁业务奖励补偿机制,对符合扶持条件、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补偿,相应降低小微企业租赁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五)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具体支付小微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六)鼓励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不断扩大新兴产业、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吸引社会资本,做大做强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对我市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种子期的小微企业进行投资,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重点向净资产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反担保费。同支票据中小微企业发行额度总计超过50%的,其中的大中型企业同样享收免担保费政策。对提供免费反担保的机构按照免费反担保额度给予1%补贴。政府按发行额度承诺5%的风险缓释金,用于偿还到期未还债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增加试点数量。对小企业贷款规模、贷款利率、机构评级达到规定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年年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