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政发〔201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的补助。加大对小微企业担保的补助力度,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模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优先补助小微企业的低收费担保业务,降低企业担保成本。发挥龙头担保机构的带动作用,引导担保机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产品。各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为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畅通担保抵押渠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区市政府、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