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资产清查资料的报送
1.单位资料报送。2012年4月20日前,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完成其他各项资产的自查工作,按要求填报其他各项资产的清查报表,形成单位整体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市财政局。
2.中介机构资料报送。2012年5月30日前,中介机构应完成对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他各项资产的核查,并出具整体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对单位申报的待处理资产损失,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办〔2007〕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项进行核实,详细说明原因,出具鉴证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是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是提升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开展自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报表要认真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三)实事求是,确保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四)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各中介机构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资产清查工作计划,扎实开展核查工作,出具的鉴证意见及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依据充分、证据确凿,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资产清查核查任务。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漏被核查单位资产和财务资料。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报和敷衍应付、故意少报、漏报或瞒报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立即予以通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
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