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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三)专项核查阶段(3月中旬-5月下旬)
  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核查。主要对各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以及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等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土地相关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合同、对外投资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理规范阶段
  通过资产清查,在全面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1.市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晰资产产权,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针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制定和完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清查资料的报送
  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本次资产清查的资料报送分两步进行:
  (一)重点资产清查资料的报送
  1.单位资料报送。2012年3月10日前,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等重点资产以及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信息的自查工作,按规定填报相关报表,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附相应的文字说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电子资料报送方式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下同),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市财政局,下同)。
  2.中介机构资料报送。2012年4月20日前,中介机构应完成对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上述基本信息及重点资产的核查,出具重点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说明,连同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文件、土地相关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房屋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合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后一并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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