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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201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同市级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清查内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均属此次清查的内容。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主要包括:
  1.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
  2.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在建工程)、车辆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
  3.其他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4.房屋出租出借和担保抵押情况;
  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济实体情况;
  6.国有资产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与实施步骤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与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相结合、自查与专项核查压茬进行的方式。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下旬)
  在做好资产清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分别对资产管理人员、单位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组织专题培训,明确本次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单位自查阶段(2月下旬-4月中旬)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形成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情况,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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