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32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综〔2011〕171号)和《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更改用地批次名称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闽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9.7177公顷(其中耕地14.7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闽清县白中镇梅坂村水田14.722公顷、园地2.2072公顷、其他农用地2.78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56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0.574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