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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四)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工程。继续打造全民健身活动品牌,扶持大众体育品牌赛事,挖掘当地民俗节庆体育活动,营造体育健身氛围,实现一市一品或一县(区)一品。到2015年,100%的市(地)有自己的品牌体育活动,50%的区(县)有自己的全民健身活动品牌。(省体育局、省文明办等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实施全民健身信息工程。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全民健身网站,发布各类全民健身资讯。开发全民健身电子地图,方便查询和定位包括学校体育场馆在内的各类体育健身场所信息。(省体育局、数字办、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除体育彩票公益金外,“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用于健身设施建设经费人均不少于4元、群众体育事业经费人均不低于1.6元、群众体育财政经费年增长比例不小于5%。(省财政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本实施计划中提出的具体要求,推进城乡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等公共资源及服务要素的协调配置,促进全省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口密度、现有体育设施等情况制定实施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体育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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