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是全国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目前已批准设立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34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但是,仍有100多处景区、景点尚未纳入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处于无序开发状态,风景名胜资源破坏严重。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省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全方位调查,掌握风景名胜资源总量,建立风景名胜资源名录。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价和分级,为科学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奠定基础。对受损和濒危的风景名胜资源实施保护工程,延续和提升其资源价值。加快风景名胜区制度建设和规划编制,完善法规体系,使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大力实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提升景区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资源普查,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对全省山岳、湖泊、森林、海滨、休闲疗养避暑、宗教寺观教堂和革命纪念地等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普查,对资源进行评价和分级,建立风景名胜资源名录。达到标准的(已设立自然保护区除外)建议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具备条件的申报国家自然文化遗产;对亟需保护的风景名胜资源列出清单,逐个制定保护方案,实施保护修复;建立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控。
(二)加快规划编制,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完成全省41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编制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立、景区内道路、步游路、环境卫生及环保设施、标志标牌、接待服务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消防设施、停车场等进行全面整治,修复受损的山体及植被,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恢复自然面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风景名胜区整体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制定《风景名胜资源等级划分标准》、《风景名胜区环境容貌与安全措施标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