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15年12月,对古树名木保护工程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古树名木资源状况、科学价值、历史文化背景和养护知识等,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古树名木的浓厚氛围。广泛发动各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保证古树名木普查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每株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评估。分解细化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责任目标,明确时间和任务节点。加强跟踪督导和专家指导,对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查找不足,持续改进。每年要对各设区市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考核范畴,不断巩固保护成效。
(三)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推行古树名木的认种认管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逐步形成政府、媒体和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法规标准,强化依法行政。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法规政策,对新改扩建项目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在项目规划中要制定保护措施,避让现有古树名木,并在建设施工中落实到位;凡非法砍伐、损毁、移植古树名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古树名木保护持续开展。省级财政2012年列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2012年之后视财力统筹安排支持。各地应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普查、保护、管理、复壮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养护、复壮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经费补贴。
(六)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公告备案机制。每3年我省将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增减情况进行一次公告。各设区市要做好古树名木档案管理及古树名木后续资源的调查评价等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