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平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和维护。各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查询古树名木位置、名称、科属、照片、生长状态、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详细信息,及时了解古树名木现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复壮措施,以实现对古树名木常态化监管。
(二)对经普查发现的濒危古树名木和古树群采取保护复壮措施。对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方案,抓紧实施具体措施,延长成活时间。对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或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后,方可进行注销登记。
(三)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各项措施。实行部门、单位、个人相结合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主体依据树权确定,树权不明的按属地原则确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做到树树责任明确、株株保护到位,并不定期对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奖惩。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保护管理机制,将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结合起来,建立古树名木定期调查、科学研究制度,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四)加快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建设。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开展古树名木调查、保护与复壮课题研究,制定古树名木养护复壮维护技术标准。对责任单位及养护责任人进行培训。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确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树龄、等级鉴定办法,对市级负责普查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启动全省城镇古树名木普查工作。
(二)2012年6月,完成普查工作,初步确定城镇古树名木的位置和数量。
(三)2012年8月,组织专家完成古树树龄鉴定,确定古树名木数量和生长状态,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四)2012年10月,对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措施,并具体实施。
(五)2012年12月,完成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平台开发工作,录入全省古树名木信息。
(六)2012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七)2013年6月,建立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制,确定保护人,制作发放保护标志牌,签订保护责任书。
(八)2013年12月,完成古树名木养护复壮标准的制定,完成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技术培训。
(九)2013至2015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发现濒危、病弱古树名木,随时采取保护复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