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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开展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二)2012年4月,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以及本年度实施的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2年5月,省政府公布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市、县政府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开展全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四)2012年6月,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完善工作,报省政府审批。
  (五)2012年7月,完成历史建筑数字档案管理软件和信息平台开发工作,纳入河北省数字规划平台。
  (六)2012年12月,研究制定《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七)2012至2013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濒危历史建筑抢修;完成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街巷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整治。2012年要保证任务完成过半。
  (八)2014至2015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部分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其他历史街巷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对名城、名镇名村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成立推进机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各地成立保护工程领导机构,统一督导本地保护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有关详细规划,建设(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实施和验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修缮。
  各设区市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每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各市、县要制定本地2012至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由各设区市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实行下管一级的督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对未完成任务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季度末对全省保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设区市进行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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