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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认定结论的作出及送达

  对拟被认定为合法、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和严重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依法履行告知、公告等程序后,联合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作出认定结论。并由规划部门出具书面认定结论,依法送达。

  书面认定结论应当载明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等。

  无法通知被征收人的,可以在其建筑上张贴公告并登报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处理

  (一)认定为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的处理

  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对认定为属于合法的建筑,应当出具合法建筑书面认定结论,将认定结论和有关调查材料登记并形成档案移交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应考虑已登记建筑与未登记建筑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等因素。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交纳已登记房屋与未登记房屋市场价格差价。

  (二)对被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处理

  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应当出具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的认定书,将认定结论和有关调查材料登记并形成档案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其处理。

  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应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

  (三)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依法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书面上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成区行政执法局组织依法拆除。

  区行政执法局组织依法拆除时,应当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对拟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依法公证、录像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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