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用于居住及非居住用途的建筑;
6.1990年4月1日前自建、自住且被征收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他住处的独立建筑。
(二)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改变规划方案部分的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建设改变规划方案部分的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
3.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三)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1.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2.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3.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4.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5.超过批准期限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6.市、区人民政府曾列入近期改造范围内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四)证据的采信
证据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历史文件,包括图纸、审批文件、处罚文书、航拍图、测绘资料以及相关证人出具的证明等。
被征收人主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联合调查组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证据采用。
(五)公示、告知及公告送达
调查结束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应当将拟认定的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法通知被征收人的,可以在其建筑和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举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用,并回复当事人。
告知、公告须载明被征收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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