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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 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用于居住及非居住用途的建筑;

  6.1990年4月1日前自建、自住且被征收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他住处的独立建筑。

  (二)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改变规划方案部分的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建设改变规划方案部分的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

  3.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三)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1.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2.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3.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4.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5.超过批准期限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6.市、区人民政府曾列入近期改造范围内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四)证据的采信

  证据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历史文件,包括图纸、审批文件、处罚文书、航拍图、测绘资料以及相关证人出具的证明等。

  被征收人主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联合调查组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证据采用。

  (五)公示、告知及公告送达

  调查结束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应当将拟认定的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法通知被征收人的,可以在其建筑和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举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用,并回复当事人。

  告知、公告须载明被征收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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