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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过开工手续、产权查验和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区国土部门主要负责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过土地手续的查验和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区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拆除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户籍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及配合调查组的调查、拆除等治安秩序保障等工作;

  区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联合调查组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全程配合调查,并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所有人相关情况出具调查说明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调查组成员落实到位后,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联合调查。

  (三)调查的内容

  调查的内容包括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和证据等情况。

  二、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是指规划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建筑是否符合规划法进行认定。

  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应当依法(依其建设时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文件)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一般应分为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和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两种情况。违法建筑分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和严重违反规划的两种情况。

  (一)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

  1.由于历史原因,已获得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发的产权等证明的,其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及未按相关要求建设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相关部门处罚的建筑;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符合规划方案、附图的建筑及未按规划方案、附图建设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3.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方案、附图等已经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且按照规划方案建设的建筑,包括虽然改变规划方案,但是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4.其他经规划部门认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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