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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查

  (一)依申请调查

  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持拟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文件、书面申请(附未经登记建筑名单)、征收范围内1:500现状实测图纸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提出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申请。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成立联合调查组

  联合调查组组长由主管区长(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和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当由区规划、房屋征收、住建、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监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抽专人组成,并请区委宣传部派人参加。联合调查组成员和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区规划部门主要负责规划许可的认证,对合法、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和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对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法下达拆除决定书等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未经登记建筑名单,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疑难问题进行处理,对被认定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合法建筑和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以及对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拆除予以配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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