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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发放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文书等形式向其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如通过电子文书方式发放的,企业可登录广州国税门户网站进行填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同企业已经报送。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制发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后,将根据鉴定结果向企业制发税务通知书。企业对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将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的结果通知企业。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公示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将对辖区内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公示。
  四、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申报
  (一)定率征收企业
  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应税所得率年度内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汇算清缴。
  (二)定额征收企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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