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
为加强和规范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