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在2016年11月1日后仍属于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期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设立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1〕442号文一致。厦府办〔201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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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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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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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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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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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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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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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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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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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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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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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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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补助)事项和金额
| □新设或迁入机构奖励 万元
| □购地、购房、租房补贴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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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奖励 万元
|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资金奖励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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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奖励(补助)金额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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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金融办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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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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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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