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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在2016年11月1日后仍属于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期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设立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1〕442号文一致。厦府办〔201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

 

股东及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传  真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奖励(补助)事项和金额

□新设或迁入机构奖励    万元

□购地、购房、租房补贴    万元

□增资奖励   万元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资金奖励    万元

申请理由及奖励(补助)金额

计算

    

                         

市政府金融办

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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