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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

  5.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个人所在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8.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的证明。

  第九条 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给予优惠:

  (一)户籍、人事关系已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等文件的规定,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户籍、人事关系未迁入厦门的,依据《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市政府金融办协助下,由引进人才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向市公务员局申请核准人才柔性引进和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并凭《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十条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驻厦金融监管部门的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实际情况及贡献程度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意见》第十五条所称争取到对本市金融业长远发展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政策或创新试点,具体是指:

  (一)争取到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交易平台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

  (二)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迁设本市;

  (三)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两岸金融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并对本市金融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四)其他市政府认为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上述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逾期未申报资金补助、个人所得税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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