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本地分支机构迁址异地的,不享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奖励。
第六条 《意见》第八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总行(总公司、总部)直属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条件,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于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意见》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厦门市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3.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总行(总公司、总部)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
6.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有关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
7.注册在“两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区“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的证明;
8.市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新设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享受政府奖励、补助优惠,以该机构获监管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时间认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享受奖励优惠,以工商部门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申请的有效时间。同时,须在提供的材料中补充获监管部门批准开业时间或工商部门资本变更登记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应于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4月底前,由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统一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意见》规定给予兑现落实。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3.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或有权单位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