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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对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全市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督促指导企业按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一)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重点督促指导并检查企业领导现场带班、企业自身管理等制度和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落实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重点督促指导并检查企业领导在岗值班、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和对安全隐患整治的落实情况。

  (三)烟花爆竹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重点督促指导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落实向烟花爆竹企业派驻安监人员的情况;检查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和反“三违”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用于烟花爆竹的氯酸盐、铝合金粉等易燃易爆原料的管理,从源头防范爆炸事故发生。

  (四)民爆器材企业。由市工信委负责,重点督促指导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库存、库区设施环节的安全状况。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爆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道路交通企业。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实施。重点督促检查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较大和重大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水上交通企业。由桂林海事局牵头实施,交通、水产、漓管等部门配合。重点督促指导检查县、乡镇、村、船主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船主、驾驶员、渡口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乡镇渡船、特别是重点库区内渡船以及渡口安全状况;清查“三无”船舶和对低质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厂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整治和打击非法载客的情况,切实加强水上交通监管,杜绝自用船、渔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七)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建局负责,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等部门配合。重点督促检查隧道施工、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各类工程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止盲目加班加点,特别是防止因施工人员过度疲劳引发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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