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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2010〕159号)


兴安、灵川县人民政府,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水建指〔2009〕4号)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0〕13号)。
  二、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采用灵川县三街镇的统一年产值标准1928元/亩(市政〔2010〕13号文规定:灵川县三街镇1928元/亩、兴安县兴安镇1814元/亩、严关镇1728元/亩、华江乡1603元/亩、溶江镇1699元/亩、金石乡1559元/亩,为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统一年产值采用5个乡镇中最高的灵川县三街镇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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