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0〕16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六日
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市辖五城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桂林市规划局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桂林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和五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监察支队和城区监察大队)受桂林市规划局的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监察,负责监督城乡建设,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各城区监察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市监察支队牵头,土地权属隶属城区的监察大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监察支队负责,相关城区监察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第四条 市监察支队或城区监察大队对违法建筑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的,违法建筑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辖区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作为调查取证工作的见证人并签名);对拒不配合调查并妨碍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