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评价的通知
(市政办〔2010〕19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市政〔2010〕10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价工作,正确评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2008年4月18日发布实施的《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进行实施情况评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市园林局是《桂林市公园管理规定》的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该规定实施后的评价工作,市法制办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市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市容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文化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此次评价工作。
二、评价原则
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
三、评价内容
(一)合法性评价: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一致。
(二)科学性、合理性评价: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操作性评价: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四)实施效果评价: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