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4.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的设置位置情况。
10.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及小场所的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11.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
13.50户以上连片木板房村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制度情况;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的建设、配备、保养情况;村民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立即制定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设立领导机构,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措施,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量化工作任务(包括检查、处罚、宣传等方面),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市、县工商、旅游、文化、体育、卫生、教育、商务、民政、工信、交通、安监、住建、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确定1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络员,工作方案及联络员名单要报县、区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所管理的行业系统、单位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抓好辖区内宣传动员工作,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县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前期组织开展的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社会培训力度,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各行各业、单位中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