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纳税强度(年纳税额/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入园项目每亩土地的年纳税额不少于6万元(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可适当下浮)。
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桂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城经济开发区、苏桥经济开发区及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40%,其他各县工业集中区入园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容积率、绿化率及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或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而暂时达不到入园条件的重大项目,由各园区提出初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科技局等部门对企业的资产状况、项目科技含量、环境污染情况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入园建设的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建多层厂房。对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生产性厂房每平方米给予30元补贴,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生产性厂房同时减免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分担,其中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经济开发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补贴20元,县区财政补贴10元;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及各县工业集中区全部由县财政补贴。对生产工艺和生产安全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第十四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私自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高新、西城、苏桥园区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县工业集中区须经当地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应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合理的分区布局,明确地块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范围,国土资源部门按园区管委会批准的相关文件,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