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入园投资项目审查程序:
(一)项目投资人应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投资人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平面布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园区管委会在收到项目入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入园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入园条件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对符合入园条件且达到供地标准申请用地的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选址;
(四)园区管委会与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时,应明确入园项目建设的具体期限,原则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建设期不得超过18个月;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2亿元以下的,建设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期不得超过30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限,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额供地最低标准制度。达到下列标准(条件)的项目,园区方可单独供地:
(一)进入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经济开发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二)进入各县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单独供地,鼓励企业租用或购买园区内的标准厂房生产经营,待企业发展壮大、达到上述规模标准后,再申请单独供地。
第八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入园项目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桂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不低于200万元,西城经济开发区不低于150万元,苏桥经济开发区及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不低于100万元,各县工业集中区原则上不得低于60万元。
第九条 实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产出强度(项目年度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最低标准制度。入园项目每亩土地的年度工业产出值,桂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城经济开发区、苏桥经济开发区及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应高于300万元,各县工业集中区应高于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