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0〕2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Ο年十月十一日
桂林市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含各县工业集中区,下同)生产加工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集聚,提高园内企业协作和配套程度,确保工业园区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发展,把全市工业园区建设成产业互补、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经济发展平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桂林市辖区内各级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项目)。
第三条 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最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三)符合桂林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四)项目能耗应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
第四条 优先入园的条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一般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在3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