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下半年水资源费征收结报等工作的通知
(浙水资管〔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做好2010年下半年水资源费征收、结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水计量安装
取水计量是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力度推进取水计量安装工作。对取水户拒装计量装置的违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水资源费征收和就地缴库工作
请各地抓紧完成2010年度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做到应征尽征,足额到位。对自来水水资源费未按标准足额征收的地方,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尽快解决。要认真落实《关于市县水资源费征缴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2010〕108号)有关规定,对2010年10月1日起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收缴在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的水资源费,要求今年年底前清理完毕,就地缴库。
三、下半年水资源费结报工作
(一)2010年下半年水资源费按以下方式结报:各地向我中心上报水资源费结报材料;我中心收到材料后,开具“浙江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回寄给你们;各地根据我中心开具的通知书落实水资源费省级分成额上划。
(二)请务必于2010年11月22日前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我中心上报以下材料:
1、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费结报核销表(同时传真1份);
2、水资源费征收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纸质表格,需加盖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将电子表格(Excel格式)发送至我中心电子邮箱 。
四、建立水资源费征管信息制度
为方便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请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管机构及人员通讯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水资源费征管机构规范性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传真电话;水资源费征管工作分管局领导、水资源费征管机构负责人、财务和统计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和QQ号码;
(二)报送要求:请各地于11月22日前将报表(格式见附件2)发送至我中心电子信箱。以后若有任何变动,请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