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单位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企协、市工商联《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边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应当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
二、依法办理招工备案和用工备案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自招用劳务派遣员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自实际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用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