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流通〔2012〕35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并做好实施工作。现就具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监管单位应通知辖区医疗机构,要求其认真学习
《办法》并开展自查;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对于违反
《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监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加强与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并完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三、各监管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监管实际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该
《办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6月底前报市局流通处。市局将根据监管实际需要适时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