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保化〔2012〕37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单位要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认真地进行宣传和贯彻,指导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监管单位要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执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三、局保化处将适时对各单位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此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情况,请及时与保化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