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津牧药〔2012〕15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按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按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精神,决定于3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在我市开展兽用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自2012年3月1日至7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
(一)对在2012年3月1日前未进行兽药GSP改造,且经营者明确不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注销并收回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二)对在2012年3月1日前未完成兽药GSP改造但准备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责令限期于两个月内(5月1日前)完成GSP改造并通过检查验收,改造期间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对逾期不能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依法注销并收回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
(三)对兽药GSP企业,按照兽药GSP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于企业不按兽药GSP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超过我市兽药GSP检查验收标准3个关键项目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恶劣的,依法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于发现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制定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计划时限抓好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