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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自治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适用于能够承担民事、司法责任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主要领导是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国有集体林场、牧场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乡镇包村干部是防火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违法野外用火的为违法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因违法用火(或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为肇事责任人。
  第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既要严查肇事者的责任,又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全面抓好森林草原防火规范化建设工作,按规定组建巡逻队、扑火队伍,配备防火专用巡查车,配齐扑火工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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