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水资管〔2010〕2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取水户计量点设置、计量设施安装是否符合规定,取水计量设施使用情况是否正常;
2、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征未征、违规减征、缓征等问题;
3、2008-2010年省级分成水资源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4、水资源费就地缴库工作是否按相关规定落实。
二、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2010年12月开始,至2011年3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0年12月上、中旬)
此次检查要把解决自来水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取水单位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重点。各地要抓住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12月下旬──2011年2月下旬)
2010年12月下旬,我中心将组织召开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集中听取各地自查情况分析。自2011年1月起,我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检查,具体检查名单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3、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1年3月)
各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我中心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准备,认真安排,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有效推动当地的水资费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