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7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2011]1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筹集的,用于全县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县城防洪排涝、治污和水源配置工程建设。
(三)按《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县城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和岁修;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