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5、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6、准许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发行、赎回过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认(申)购费、赎回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8、单位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服务业
39、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0、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者的运输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1、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2、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服务,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专利、商标授权机构的专利费用、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3、对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具有鉴证职能的单位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协作方的鉴证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的单位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5、对出入境服务的单位从事境外留学、移民和签证代理等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合作方款项和签证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6、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及服务费)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