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网络比对。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的自行审核报告或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公司和其他铁路运输公司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