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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


  现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并实行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确属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完整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

  第五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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