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快水管体制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对经营性较强的小型水利设施,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对公益性较强的小型水利设施,要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四荒”开发与治理。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管理。
(十七)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厉行节约用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用水价格,到2013年底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稳步推进阶梯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税费支出、保障灌区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十八)加强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水利基层服务体系改革,明确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饮水安全、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关于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县级实施方案的批复》(冀农管发〔2008〕2号)落实编制,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利用国家对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的补助资金,不断提高应急服务能力,适应区域内农业和人饮应急抗旱需要。加大对水利、水土保持科研投入,推进水利科技创新。以京津水源地为纽带,积极与京津地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对接合作,研究、引进、推广适合我县水利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快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农村用水者协会等组织。
七、加强对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成立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等有关事宜,制定水利建设与发展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纳入全县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目标范围。县、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水利发展作为实施生态立县的首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推进依法治水管水。认真贯彻执行《
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充实完善水政监察队伍,落实机构编制和经费。公安部门可根据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水利派出所,由水务部门负责经费和办公场所。执法部门全力配合水务执法,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水行政许可制度。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保持移民整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