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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浙水河〔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今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要求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有防洪任务的重点中小河流治理。为贯彻落实好“国发3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现按照《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拟列入中央、省级的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要求

  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中小河流防洪(整治)规划的编制应从全流域角度出发,结合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利益,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各堤(段)的防洪(治理)标准;要按照“宽处不缩窄、窄处要拓宽”的原则,科学划定堤线位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防洪标准、堤线布局等主要内容必须符合该中小河流防洪(整治)相关规划的要求,如确需调整标准、堤线的治理项目,需进行专门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凡还没有编制规划的相关中小河流,应立即启动并加快编制工作;凡还没有审查批复的中小河流防洪(整治)规划,应按照规划审批权限立即着手进行审批。

  二、前期工作深度要求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开展测量、地勘等基础工作。初步设计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等开展编制,必须进行带状地形图测量和堤线位置的地质勘探,杭嘉湖平原等地层变化相对较小的地区可就近利用已有的相关地勘成果,但应进行利用成果的合理性分析。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涉及征地、环评、水保、建设选址等情况的,还应履行相应程序,并将相关手续作为初步设计报告附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切实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领导,要真正把前期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阶段,早研究、早组织、早启动,切实做好项目储备,避免因前期工作原因而造成进度滞后、设计粗糙的被动局面。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帮助所辖县(市、区)开展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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