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考核结果为B类时,绩效年薪倍数=[1.5+0.5×(绩效评价得分―B类起点分数)/(A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1.5到2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类时,绩效年薪倍数=[2+(绩效评价得分―A类起点分数)/(A类封顶分数―A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2到3之间。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考核浮动系数由金融企业内部按法定程序确定。考核浮动系数与金融企业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一般在0.5-1之间。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金融企业成本,平摊到月按月支付。
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全,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金融企业成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金融企业一次性提取,延期兑现50%以上,其余的当期兑现。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兑现全部延期支付收入;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因决策、管理不善,导致金融企业出现风险、金融企业或工作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延期支付收入。
金融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按照金融企业董事会制定的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福利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金融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部分,由金融企业支付。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