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金融企业各职位等级对应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确定(见附表)。
第十条 金融企业董事会(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选择适当分位,以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一条 当宏观经济明显下滑,应当从低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金融企业年度净利润减少,或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从低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政策性金融企业应适当从低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内部按法定程序,根据不同负责人的责任大小和贡献程度等,确定金融企业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金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一般在0.6-0.9之间。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是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收入。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2/3+基本年薪×考核浮动系数。
第十四条 根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并剔除获得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等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计算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得分,最终结果分位A、B、C、D、E五种类型,分别对应相应的绩效年薪倍数:
当考核结果为E类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类时,绩效年薪倍数=(绩效评价得分―D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D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0到1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类时,绩效年薪倍数=[1+0.5×(绩效评价得分―C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1到1.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