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管理与复核办法
2.示范市(区)和第二批示范单位试点的工作办法
附件1
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管理与复核办法
为巩固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成果,发挥示范企业的品牌效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管理与复核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示范单位的管理
(一)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各业态的标准化意识。
(三)各成员单位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市创标领导小组。市创标领导小组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四)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市创标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市创标办和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二、示范单位的复核
(一)首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证书有效期到2014年12月31日,以后每两年复核一次,不搞终身制。
(二)复核工作由市创标领导小组委托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三)复核对象为已获得“苏州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四)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五)示范单位在“苏州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表》(电子表格请在苏行网标准化公告栏里下载http://www.suzhou.travel/)。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