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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林资〔2011〕8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最近,我省个别地方发生了木材运输检查管理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木材流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提升木检执法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木材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管理秩序,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木材运输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森林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新形势下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是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日益多元化,木材运输检查面临的任务日新月异,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基础保障作用愈发明显。

  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随着“森林浙江”建设的深入推进,防止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保障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木材运输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把木材运输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作为资源林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加以强化和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抓紧、抓严、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木检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木检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全省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必须高度重视当前木检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牢固树立木检执法为群众服务、为保护森林资源服务、为发展经济服务的思想。

  要建立健全木检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未经省林业厅培训合格,取得木材运输检查证(巡查证)的,一律不得上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以岗位培训为重点,采取分散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短期轮训和以会代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木检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意识,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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