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六、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强化市场监管,切实发挥作用,保障市场秩序。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两会”前各项专项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监管,对发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和核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加强法规学习,贯彻落实《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年3月25日,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修订是适应新闻出版业改革全面推进、新媒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适时将音像制品纳入出版物市场统一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法规学习作为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法规学习培训。通过法规培训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严格依法经营。
新修订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出版物发行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了准入门槛。对于修订前批准设立的、达不到新的资格条件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年度核验期间必须达到《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