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发行单位2011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省局负责年度核验的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省新闻出版局,其余二份分别由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报送核验材料的具体时间由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