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规划、建设、市政、水务、林业、交通、环保、工商、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负责人未履职或不协助查处违法建设的,按行政问责办法,对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履职或不协助查处违法建设,由县政府提请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实施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意见的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出台前,对违法建设查处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二)本意见出台前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意见;本意见出台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建设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本意见没有作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由县整顿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召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题研究处理。
(四)本意见处理规定中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以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造价为准。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实施后,本县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县规划、国土、交通、水务、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2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
中和街道:丹凤社区(构皮组、向家井组、殷家园组、站前组、枫乡董组),石莲社区(三利巷组、石莲组、麻土组、双凤组、岩马组),朝阳社区(茶园组、红梅组、朝阳组、凤鸣组),解放社区(付家院组、环北组、珠宝田组、胜利组),建设社区(八卦井组、红光组、民主街组、环南组、建民巷组、民学街组、广场组、鱼泉组、河滨组、书院组),东风社区(王家董组、陵园路组、拥军街组、人民路组、玻璃厂组、红卫巷组、新东大街组),七星社区(引胜桥组、雷家河组、任家院组、七星塘组),凤凰社区(凉亭子组、猫儿摊组、天王董组、桐木董组、舒家湾组、战前组、湖山坡组、豪更组),迎凤社区(张家园组、苦竹园组、杉木董组、土塘组、店子组),官坟村(亚干组、坡脚组、高简组、竹井组、谢家组、李家塘组、官竹组,山脚村毛家坝组、下庙组、孙家院组、余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