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按占地面积20元/m2和建筑面积30元/m2予以处罚。
3.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外的违法建设:
按占地面积10元/m2和建筑面积10元/m2予以处罚。
四、处理程序
本意见处理规定中除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外,其余经整改符合规划和安全标准规范的违法建设,在缴清罚款、城市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后,准予补办审批、许可手续。申请补办有关手续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未接受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拆除。
(一)申报登记。县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登记,同步开展调查取证,核实有关资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有关街道、乡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公示。
(二)核实公示。县整顿办组织政策法规组在公示结束后,对调查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甄别,确定处理意见;有关街道、乡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意见进行公示。
(三)作出处罚。县规划、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县整顿办组织执法工作组督促被处罚对象兑现处罚决定。
(四)依法执行。一是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二是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拆除。
(五)完善手续。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处罚后,持整顿办出据的补办手续通知书,到县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五、税费缴纳
完善建房手续所需缴纳的城市或集镇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委托造地费等有关税费(缴费标准见附件3)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由当事人自行缴纳。
六、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房屋非法交易的违法对象情节严重的,实行专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行专案查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