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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2.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按占地面积20元/m2和建筑面积30元/m2予以处罚。

  3.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外的违法建设:

  按占地面积10元/m2和建筑面积10元/m2予以处罚。

  四、处理程序

  本意见处理规定中除限期恢复原貌、回填、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外,其余经整改符合规划和安全标准规范的违法建设,在缴清罚款、城市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后,准予补办审批、许可手续。申请补办有关手续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未接受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拆除。

  (一)申报登记。县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登记,同步开展调查取证,核实有关资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有关街道、乡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公示。

  (二)核实公示。县整顿办组织政策法规组在公示结束后,对调查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甄别,确定处理意见;有关街道、乡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意见进行公示。

  (三)作出处罚。县规划、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县整顿办组织执法工作组督促被处罚对象兑现处罚决定。

  (四)依法执行。一是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设,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二是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拆除。

  (五)完善手续。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处罚后,持整顿办出据的补办手续通知书,到县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五、税费缴纳

  完善建房手续所需缴纳的城市或集镇建设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委托造地费等有关税费(缴费标准见附件3)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由当事人自行缴纳。

  六、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房屋非法交易的违法对象情节严重的,实行专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行专案查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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